|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|
| 发布日期:2007-09-19 来源: 作者:superadmin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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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,至2010年底以前,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,按17%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,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%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。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,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,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。(中国法律知识网www.law-info.cn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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